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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昌国与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国,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77号原告杨昌国。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学成,董事长。原告杨昌国与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杨昌国希望与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杨昌国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