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艳与被执行人蒋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艳,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艳,男。被执行人蒋艳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艳与被执行人蒋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蒋艳红在靖边县职教中心地方补助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