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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长彬与被执行人吴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彬,吴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彬,男,成年。被执行人吴曼,男,成年。原告陈长彬与被告吴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33执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恒斌审判员  李晓莉审判员  宫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