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长彬与被执行人吴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彬,吴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彬,男,成年。被执行人吴曼,男,成年。原告陈长彬与被告吴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33执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恒斌审判员 李晓莉审判员 宫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