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郜耀军、武莉娜、闫战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郜耀军,武莉娜,闫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郜耀军,女,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莉娜,女,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战民,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郜耀军、武莉娜、闫战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4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4890.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郜耀军、武莉娜、闫战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息40489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80.5元及执行费605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查明,郜耀军在位于铜川市新区鸿基东路格林美郡小区有房产,闫战民在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文武巷有房产,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已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郜耀军、武莉娜在银行有存款已冻结,待冻结存款足以支付执行款项时,将一次性支付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0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足够支付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