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郑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郑道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0186号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二环西路1881号湖州国际小商品城E8。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智勇,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道双,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锦绣文苑3幢1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405136115。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道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800元,由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军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人民陪审员 尹伯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