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芬,刘之增,刘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丁瑞芬,女,194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淄川区罗村镇聂村村2组135号。身份证号码:230832194601010040。被执行人刘之增,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王舍小区67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6312260618。被执行人刘之祥,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东四路21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102229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瑞芬与被执行人刘之增、刘之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瑞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