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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芬,刘之增,刘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丁瑞芬,女,194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淄川区罗村镇聂村村2组135号。身份证号码:230832194601010040。被执行人刘之增,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王舍小区67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6312260618。被执行人刘之祥,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沣水镇东四路21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102229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瑞芬与被执行人刘之增、刘之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瑞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