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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娜,王彩红与余绵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王彩虹,余绵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39号原告王娜,住址河南省西华县。原告王彩虹,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两原告共同代理人阳启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绵亮,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址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娜、王彩虹诉被告余绵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王彩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及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王彩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