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姚广义、李华与陈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义,李华,陈桂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038号原告:姚广义,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原告:李华,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然,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芝,女,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义、李华与被告陈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义、李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广义、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广义、李华承担。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