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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姚广义、李华与陈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义,李华,陈桂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038号原告:姚广义,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原告:李华,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然,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芝,女,汉族。户籍地鞍山市,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广义、李华与被告陈桂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广义、李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广义、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广义、李华承担。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