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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金青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金青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44号。负责人姜勇,行长。被执行人金青杰,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组,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38号-11。法定代表人温永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金青杰、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青杰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苘山镇和顺花园北区6号302室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