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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6民初171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长兵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自2014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更无和好可能。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到贵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婚生女孩由某,原告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而且我们有一个六岁多可爱漂亮的女儿。1、原被告是2006年年底自由恋爱认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经人介绍认识,我们从认识后经常聊天约会吃饭,两个人有共同的爱好和人生目标。我们于07年夏季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共同出资经营了一个小服装店,经常一起去外地进货,被告每天都去服装店帮助她收拾衣服、打扫卫生,共同生活一年多于××××年××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我们基本没有吵过一次架。由此可见,我们是在彼此互相充分理解以后,感情非常好的情况才决定结婚的。2、原被告结婚后,偶尔会因为一些小事出现小的争吵,但是这样的争吵根本算不上是吵架,只能说是意见不一致,并没有什么矛盾,就算是吵架了,不管谁的责任,被告都会在5分钟内主动给原告和好,因为被告从来没有想过离婚,夫妻之间要互相理解和宽容。原告身体不太好,婚后经常要去抓中药,每次都是我们一起去看病抓药,都是我早晚熬好冷凉后给原告端到床头前,看着她喝下去。3、原告感冒,因家里找不到可以挂吊瓶的东西,被告就站着用手举着2个多小时的杆子,为原告撑着吊瓶。4、08年冬天原告怀孕期间,夜里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去被告公司给被告送自己熬的羊汤。10年被告姥姥中风,由原告和被告母亲一起照顾,老人一直在别人面前夸原告,原告和我父母家人的关系非常好,我们结婚8年多,他们从来没有过争吵,更没有矛盾。原告所做的这些,我一直都很感动,从心里就想和原告过一辈子。二、我们根本就没分居过,只是工作需要分开。1、原告14年一直在济宁工作,我们家在兖州,我也在兖州工作,我每周都会去济宁,在原告公司住一两天,我们俩经常和朋友一起吃饭唱歌,原告每周也会回家住。每周六下午就会一起开车回老家看孩子,每周基本有四至五天是在一起的。2、我们都非常爱孩子,休息时经常带孩子出去玩。3、原告母亲住院、装修房子、表妹结婚随礼都是我们一起照顾、买东西、喝喜酒。所以我们感情很好,现在我们有些误会,原告在气头上,一进冲动才起诉离婚。三、有一幼女需要抚养教育,共同努力给孩子一个幸福生活。女儿6岁,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更需要母爱。四、恳请法院综合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之间的矛盾,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在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张某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6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家庭较为幸福美满,生活中虽然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勤于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