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应钗与李建英、郑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钗,李建英,郑吕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吴应钗。委托代理人:谢立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英。委托代理人:潘琦,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钗与被告李建英、郑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钗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应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吴应钗负担。审 判 长  林 明审 判 员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