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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7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毛津津,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