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7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毛津津,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