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芳瑞与被告孔大国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瑞,孔大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李芳瑞,男,汉族,1943年7月1日生。被告孔大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瑞与被告孔大国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李芳瑞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起诉错误,找准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芳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芳瑞负担。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人民陪审员 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