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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字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字59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