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字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字59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住甘谷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居民,住甘谷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