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64号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绪利,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绪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2009年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青岛市东海路人员掩蔽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监理费为144万元,工程延期的,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付清全部监理费。因工程建设延期至2011年10月15日,产生附加工作报酬76万元。合同全部监理费220万元,被告仅支付监理费123.2万元,欠监理费96.8万元至今未付。虽然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被告2011年6月6日已经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多次给被告发送付款申请,被告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支付监理费。2012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该案经过两审,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0714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中院以“无证据证明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由认定“原告主张监理工程尾款及延期监理费,付款条件不成就。”该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没有组织验收,但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将该工程投入实际使用。原告多次索要监理费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96.8万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过(2012)南民初字第10714号民事判决及(2014)青民一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退场,未与被告进行交接,未向被告交付监理材料,且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因此,原告主张监理工程尾款,付款条件不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路人员掩蔽工程仍在继续整改施工,原告至今未移交监理材料,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本案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望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本院认为,2012年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与本案同样的事由起诉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南民初字第10714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青民一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未与被告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退场,未与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接,且未向青岛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移交监理材料,现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张监理工程尾款及延期监理费,付款条件不成就,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经庭审查明,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原告主张监理费付款条件仍不成就,因此,在未出现新情况下,原告其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在条件具备时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