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189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张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下女儿黄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诸多不和,经常吵架。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帮助,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XXXX年X月底到此期间,被告没有一天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感情完全破裂。儿子黄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女儿黄某丙现刚满一周岁,由于原告得打工养家,原告父母岁数太大,而且母亲身为××人,已无精力替我照料女儿,本着为女儿成长着想,特此申请女儿黄某丙由被告抚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黄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3、无其他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婚后经营宫灯欠苏某的借款30000元,即要求被告承担15000元债务。被告张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共同债务我不知道,所以我不承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均系某村村民,XXXX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黄某丙,现均随原告黄某甲共同生活。XXXX年X月份左右,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居至今。原告承认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电脑一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恋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4年之久,且育有二个子女,应认定原、被告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XXXX年X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较短;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基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分居时间较短,未达到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故就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二子女尚年幼,需原、被告共同抚养,双方应多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双方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相互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好子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