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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侯春成、张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侯春成,张金安,尚永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7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连。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侯春成,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被告张金安,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尚永安,男,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侯春成、张金安、尚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