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乔建与关东能源交通协作开发集团、沈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关东能源交通协作开发集团,沈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47号原告:乔建。被告:关东能源交通协作开发集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顺通路巷27-6号。法定代表人:傅岩。被告:沈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与被告关东能源交通协作开发集团、沈阳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建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