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后德诉被告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德,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周后德,男,48岁。被告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广东村5社。法定代表人宋百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后德诉被告广汉市冀丰特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后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后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周后德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