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景能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008号罪犯张景能,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景能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4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5347.14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景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景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景能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景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景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三月累计达标分十二点六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000元、退缴赃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景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景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