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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宋成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321号原告张建红,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成英,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红诉被告宋成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张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