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刘朋然、牛文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刘朋然,牛文霞,刘海浈,刘素风,刘长智,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被执行人:刘朋然。被执行人:牛文霞。被执行人:刘海浈。被执行人:刘素风。被执行人:刘长智。被执行人:李凤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朋然、牛文霞、刘海浈、刘素风、刘长智、李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