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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汪绪吉、吴晋与马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绪吉,吴晋,马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215号原告:汪绪吉,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吴晋,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马晓东,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绪吉、吴晋诉被告马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绪吉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马晓东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武汉路580号紫辰阁3幢1505室房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晓东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武汉路580号紫辰阁3幢1505室房屋(合产××号);二、查封担保人黎亚珍、吴福培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99号滨湖时代广场15幢202室房屋(合产××号)、(合产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业    泉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奚    雨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