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二苟与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苟,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637号原告陈二苟。被告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颜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林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二苟诉被告常熟市建发医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二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二苟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二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二苟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佳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