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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021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乙,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无法联系上,原告也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