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字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秀梅与被告陕西龙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梅,陕西龙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3978号原告段秀梅,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号。被告陕西龙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东举院巷7号第二小学二层临街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荀娟,该公司经理。原告段秀梅与被告陕西龙迅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秀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段秀梅已预交,本院全部退还原告段秀梅。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