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中民与施仁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96号申请人陆中民与被执行人施仁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中民于2016年0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2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4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5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费413元,受理费655元。被执行人保证余款25000元分期支付。如被执行人施仁铨逾期支付,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全部余款及本案所有利息。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9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