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罗统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统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统年,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并因吸毒于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统年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统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凌晨,平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平南县平南镇小历路和平丹路交汇处的红绿灯路口将被告人罗统年驾驶的由藤县返回平南的车牌号为泸C1NH12的小汽车截获,并当场从罗统年小汽车驾驶座座位底下查获毒品海洛因19.3克、甲基苯丙胺(××)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统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指认涉案物品照片、通话记录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收条、本院(2009)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平南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小车运行轨迹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罗某、陈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统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统年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统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统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燕霞代理审判员 黎灿运人民陪审员 陈仕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