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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红亚、李亚伟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商丘市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商丘市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判良,田图学,郓城县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38号原告吴红亚,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亚伟,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伟伟,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住所地夏邑县。负责人张志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市睢阳区华商大道路与归德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桑洪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判良,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图学,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郓城县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表人黄继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商丘市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判良、田图学、郓城县成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红亚、李亚伟、刘伟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彭玉萍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