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李静,遵义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润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友均、邱贵蜀,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遵义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曙光。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5)黔遵中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2468.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名城公证处(2015)黔遵中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王金权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