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玉庆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庆,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18号原告马玉庆,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莉(系原告马玉庆之女),1981年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红杰,男,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冯金岩,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辉,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拆迁管理处干部。第三人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新中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庆不服原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变更为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密住建字[2015]31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复字[2015]334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玉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庆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于乃文人民陪审员 王凤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