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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鑫与艾合买提·艾力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艾合买提·艾力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280号原告王鑫,男,42岁。被告艾合买提·艾力木,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艾合买提·艾力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