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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468号原告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8080号。法定代表人王廷发,总经理。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子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