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卓廖英、林记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廖英,林记琼,卓廖英,林记琼,卓廖英,林记琼,卓廖英,林记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卓廖英,女,1983年9月19日生,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林记琼,男,1965年7月14日生,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卓廖英与林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廖英于2014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记琼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记琼名下账上存款3300元,用于退还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林记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林记琼有履行能力,为维护法律尊严,拟以16700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记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记琼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记琼主动让其子林涛代为履行了(2014)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由林涛替林记琼给付案款16700元及交纳诉讼费375元,执行费200元。至此,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