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宝梅与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梅,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1561号原告胡宝梅,女。被告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科兵。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关于原告胡宝梅与被告被告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梅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宝梅负担。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