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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萍,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萍,张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602号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炜、王晶,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萍,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文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邬萍、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