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萍,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萍,张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602号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炜、王晶,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萍,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文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邬萍、张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