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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艳与陈振荣、夏心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陈振荣,夏心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4065号原告李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荣,居民。被告夏心叶,居民。原告李艳与被告陈振荣、夏心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永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刚、被告陈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心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诉称,2016年2月3日,被告陈振荣从原告处借款390000元,约定于同年4月3日归还。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还。被告夏心叶与陈振荣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9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陈振荣辩称,借款390000元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另外,我与夏心叶在2016年4月13日已经离开了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夏心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陈振荣从原告李艳处借款390000元,约定于同年4月3日归还,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该借款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要求利息损失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另查明,被告夏心叶与陈振荣于2004年3月1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所立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法院民事调解书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振荣向原告李艳借款3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振荣应予偿还。对于借款利息损失,鉴于庭审中原告要求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许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振荣偿还借款390000元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夏心叶与陈振荣虽于2016年4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但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夏心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夏心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振荣、夏心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艳支付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陈振荣、夏心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均由被告陈振荣、夏心叶承担(原告李艳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