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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金锁与曹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866号原告冯某。被告曹某,现在吕梁市职业技术学院警务室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任建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