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会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会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28号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法定代表人宋振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曲会彬,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会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12日,其下属企业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被告曲会彬签订安达市御景豪庭二期建设施工降水合同,约定降水面积1.2万平方米,每个工期30万元,超出工期每套机组每天加500.00元,质量要求保证降水位降至有效深度,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付款方式为以房屋抵工程款,按售楼价格多退少补。现被告由于没有降水位降至有效深度,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476,872.00元及出具抵顶降水工程款的房屋票据三张,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在庭审中出示了黑龙江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民为其出具的欠人工费欠据,原告亦认可,虽然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法人也是梁建民,但被告自2011年7月至2013年一直为安达市御景豪庭实施降水工程,而该工程系黑龙江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3.00元,退回原告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宝徐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裴贺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