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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志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伟,无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志伟驾驶桂N×××××号起亚牌K2小轿车携带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一区沿国道G325线开往钦州市。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志伟途经钦州市××北区××垌镇国道××线××北加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志伟驾驶的起亚牌小轿车K2小轿车副驾驶座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包,净重1001.2克。从被告人黄志伟身上查获毒资460元人民币,手机2台、吸毒工具1元纸币1张。经鉴定,从该包疑似毒品样本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黄志伟辩称,其运输的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志伟驾驶桂N×××××号起亚牌K2小轿车运送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一区沿国道G325线开往钦州市。2016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志伟驾车途经钦州市××北区××垌镇国道××线××北加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起亚牌小轿车K2小轿车副驾驶座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一包,净重1001.2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缴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样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和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被告人黄志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黄志伟辩称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志伟驾车从南宁运输毒品氯胺酮回钦州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属实,其本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志伟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犯罪竞合,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运输毒品罪属重罪,故对被告人黄志伟应定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志伟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伟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伟犯运输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黄志伟运输毒品氯胺酮1001.2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黄志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33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廖志毅人民陪审员  麦 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罗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