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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文琳诉刘荣发、卢锦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琳,刘荣发,卢锦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39号原告陈文琳,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朝胜(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杰(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毕节人。委托代理人顾圣国(特别授权),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锦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毕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琳诉被告刘荣发、卢锦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琳撤回对被告刘荣发、第三人卢锦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原告陈文琳负担。审 判 长 吴      运      成人民陪审员 李      朝      俊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艺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