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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明冬与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冬,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高密铭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5行初24号原告杜明冬。被告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2999号。第三人高密铭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李家八里庄。法定代表人聂来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冬诉被告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密铭明工贸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义审 判 员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