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天兵与吴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兵,吴成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101号申请人:吴天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吴成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吴天兵与被申请人吴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天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吴成杰,申请人吴天兵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吴天兵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天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