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白少帅、李晋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少帅,李晋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少帅,无业。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晋德,学生。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经事先预谋后,到太原市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25号楼前和4号楼前联通公司光交箱打开,将光交箱内共计6个光分路器卸下,由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的袋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2100元。2、2015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经事先预谋,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友喜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28号楼1单元处长城宽带光交箱打开,将光交箱内共计3个光分路器卸下后,由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的袋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5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经事先预谋,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苑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彩霞1号楼处联通公司光交箱打开,将光交箱内共计5个光分路器卸下后,由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好的带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500元。4、2015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白少帅伙同李晋德经事先预谋,到太原市尖草坪区苗圃小区,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中国电信光交箱内13个光分路器卸下,由被告人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的袋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3352元。5、2015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少帅伙同李晋德经事先预谋,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工程机械厂南侧恒山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内中国联通光交箱内10个光分路器卸下,由被告人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的袋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982元。6、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白少帅独自一人到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38号院山大二院小区内,趁无人之际,将该小区内8号楼处中国电信光交箱打开,将光交箱内1个光分路器盗走,后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250元。7、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少帅独自一人到太原市恒山路工程机械厂南侧恒山小区内,将中国联通在该小区安装的光交箱打开,盗窃箱内的10个光分路器后离开现场,至该小区门外时被抓获。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光分路器价值人民币3960元。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到太原市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李晋德放风,被告人白少帅将该小区25号楼前和4号楼前联通公司光交箱内共计6个光分路器卸下,由李晋德放在事先准备的袋子内,盗窃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5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以同样的手段将该小区28号楼1单元处长城宽带光交箱内共计3个光分路器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5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白少帅伙同被告人李晋德以同样的手段将和平北路友喜小区彩霞1号楼处联通公司光交箱内共计5个光分路器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白少帅伙同李晋德经以同样的手段将太原市尖草坪区苗圃小区中国电信光交箱内13个光分路器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以20元到4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3352元。2015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少帅伙同李晋德以同样的手段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工程机械厂南侧恒山小区内中国联通光交箱内10个光分路器盗走。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1982元。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白少帅独自一人到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38号院山大二院小区内,将该小区8号楼处中国电信光交箱内1个光分路器盗走,后将盗窃所得光分路器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分光器价值人民币250元。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少帅独自一人到太原市恒山路工程机械厂南侧恒山小区内,将中国联通在该小区安装10个光分路器卸下后离开现场,至该小区门外时被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8月25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光分路器价值人民币3960元。另查明,被告人白少帅于2015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晋德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少帅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7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人焦涛的陈述、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其为中国联通太原市分公司迎新街营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5年7月19日发现其公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恒山小区安装的10个分光器被盗,2015年8月18日发现该处新安装的10个分光器又被盗的事实。2、报案人唐志远的陈述、报案材料及证明,证实其为太原市电信运维部工作人员。其于2015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光社苗圃小区维修线路,修好后离开,16时30分许接到故障通知,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公司在该小区安装的13个分光器被盗的事实。3、报案人王军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其为太原联通分公司兴华营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5年7月16日早上,其发现在太原市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小区25号楼安装的5个分光器被盗,2015年7月17日晚,又发现在兴华街汇丰苑小区内彩霞1号楼安装的5个分光器被盗的事实。4、报案人赵勇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其为太原电信分公司府东营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5年8月17日早上,其发现公司在太原市精营东二道街38号院山大二院小区8号楼处安装的1个分光器被盗的事实。5、报案人田刚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其为长城宽带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7月17日,其发现公司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友喜小区安装的3个分光器被盗的事实。6、被告人白少帅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5至7月19日,其伙同李晋德先后将联通公司安装在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小区的6个分光器、长城宽带在和平北路友喜小区安装的3个分光器、联通公司在汇丰苑小区安装的5个分光器、电信公司在苗圃小区安装的13个分光器及联通公司在恒山小区内安装的10个分光器卸下盗走;2015年8月16日及18日,其独自一人又在将山大二院小区内中国电信光交箱内1个分光器和恒山小区内中国联通光交箱内10个分光器卸下盗走的事实。7、被告人李晋德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5至7月19日,其伙同白少帅先后将联通公司安装在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小区的6个分光器、长城宽带在和平北路友喜小区安装的3个分光器、联通公司在汇丰苑小区安装的5个分光器、电信公司在苗圃小区安装的13个分光器及联通公司在恒山小区内安装的10个分光器卸下盗走的事实。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凌晨,其在家中发现路由器无法连接,就下楼查看,发现一个小伙子抱着一堆网线正出恒山小区大门并自称其是联通公司的,其假装让该小伙子检修并向110打电话报警,一直等到民警到场的事实。9、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辨认,二被告人互相指认出对方即为共同实施盗窃的人,被告人白少帅指认出其实施盗窃的七处作案地点,被告人李晋德指认出其与白少帅共同盗窃的五处作案地点的事实。10、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白少帅的人身进行搜查,搜出作案时使用的钥匙17把及盗窃所得光分路器10个,依法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11、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草坪价认鉴[2015]94号、[2015]11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中国电信光分路器13个评估价为3352元、中国联通光分路器10个评估价为1982元、中国联通光分路器10个评估价为3960元、中国联通光分路器5个评估价为1500元、中国联通光分路器6个评估价为2100元、中国电信光分路器1个评估价为250元、长城宽带光分路器3个评估价为1200元的事实。12、抓获经过及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白少帅于2015年8月18日被群众控制并报警,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晋德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13、被告人白少帅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4、被告人李晋德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5、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白少帅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共计7172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少帅盗窃数额为14344元,被告人李晋德盗窃数额为10134元。被告人白少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少帅案发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弥补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晋德案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累犯、自首、退赔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少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晋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白少帅、李晋德的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郝桂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丽媛书 记 员 赵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