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桂香、张孔淑等与赵汝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赵汝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32号原告张桂香原告张孔淑原告马月娥委托代理人张志娟,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汝亲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诉被告赵汝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以自行和解并已清结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