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桂香、张孔淑等与赵汝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赵汝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32号原告张桂香原告张孔淑原告马月娥委托代理人张志娟,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航,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汝亲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诉被告赵汝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以自行和解并已清结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撤回对被告赵汝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香、张孔淑、马月娥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