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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福利与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利,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251号原告李福利,男,1949年10月14日生,汉族,寿阳县西洛镇南河村村民,住。被告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105号万水装饰城G区17-18号。法定代表人任永红,该公司经理。被告任永红,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寿阳县西洛镇治村村民,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利与被告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曹世华所有的位于榆次区锦纶路90号9幢507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宏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永红银行账户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曹世华所有的位于榆次区锦纶路90号9幢507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陈惠敏人民陪审员  梁榆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