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倪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764号之一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孙丹,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