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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代连发与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连发,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528号原告:代连发。委托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雷英,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绿洲二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炳礼,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发与被告东营市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连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连发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68元,减半收取38084元,由原告代连发负担。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