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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春宝与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宝,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980号原告王春宝,农民。被告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301室-784。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22557。法定代表人仝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宝诉天津懿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