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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春燕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398号罪犯杨春燕,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日作出(2008)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春燕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4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春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